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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师生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监督并指导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与卫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根据《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训练室)等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管控结合的校院二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运行体系,实行“学院(中心)自查——专家督查——学校检查”三级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周期性的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

第四条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结合各实验室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标准,组织开展周、月、季度、学期与年度检查。利用节假等重要时间节点,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定期普查或抽查(分别在春假、暑假、国庆和寒假前夕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聘请学科、行业、安全、管理等领域专家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和督导;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学生协查员,从我校实验室安全考试成绩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选拔、聘任。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专家和学生协查员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开展检查督导督查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直属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本单位自查,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台账,配合专家督查及学校检查,及时排除整改问题隐患,并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检查工作总要求: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有效防范责任事故。检查方式及内容如下:

(一)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自查、专家督查、学生协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抽查等。

(二)周查:督导专家每周开展一次检查督导,及时指出问题隐患,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各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督导专家按期复查,并向学校反馈情况。

(三)月查:各单位在日查的基础上,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月检查一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月开展一次检查。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

(四)季查:在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月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改情况、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等方面检查督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季度跟进检查。

(五)学期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联合检查,重点针对问题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的单位,督促、协调解决问题隐患。

(六)年度检查。学校组织职能部门和督导专家组进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检查评估。

(七)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与卫生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落实。

检查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对自查或学校抽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认真处置和落实,对学校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具体要求任务:

(一)对查出的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安全责任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

(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确因条件不具备或其他方面原因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暂停实验活动,直至彻底整改、消除隐患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

(三)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到位,并将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对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其他部门,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各单位应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六)所有安全隐患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按《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及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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